集团要闻
  行业新闻
  媒体聚焦


乡镇个体工商户也能办公积金了
编辑:刘晶    发布时间: 2013/04/08    阅读:1173
 

目前缴存托管最低不得低于330元/月 最高不得高于1646元/月

    湖州在线讯    从本月起,我市乡镇个体工商户也能办住房公积金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托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不仅放宽了参加缴存托管人员的申请条件,还进一步简化了申请和办理程序,让全市更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

申请条件放宽

    据介绍,根据新政,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已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其他企业职工不予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在湖州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工作场所在中心城市和乡镇所在地,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的都可以申请参加公积金缴存托管。

缴存基数设上下限

    申请缴存托管的个人,缴存基数下限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缴存比例按缴存工资基数的8%标准确定,缴存额度按缴存工资基数的2倍计算。目前每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330元,最高缴存额度不得高于1646元。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在每月2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持相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个人申请办理缴存托管开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下同),业主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能证明本人收入的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已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的企业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按最低标准缴存的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三类情况将取消个人缴存托管资格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有三类情况将被取消个人缴存托管资格。

    每月托管中心委托银行集中扣款不成功的,托管中心会及时通知个人,逾期仍未缴存的,经审核同意后,于当月月底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个人要求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将取消个人缴存托管资格。

    贷款后停止缴存的借款人,托管中心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逾期不缴的由公积金中心按法律程序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以后缴存托管资格。

    此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公积金中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以后缴存托管资格。

上一篇:我市一系列举措推进中心镇建设   2013-04-12
下一篇:2012年房地产总体税收首次突破万亿大关   2013-04-02

Copyright2010 浙江家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西路1388号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29楼 浙ICP备07505833号